(2017)川0105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邓晓虹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邓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晓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邓晓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689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8286.17元及利息,执行费21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晓虹的银行存款150410.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