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43号申请人刘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张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立案审查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