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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43号申请人刘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张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立案审查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