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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茹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茹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6民特2号申请人:陈茹洁(又名熊汝洁),女,汉族,1968年1月24日生,云南省麒麟区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韩伟,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陈茹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茹洁称,申请人于1988年与会泽县上村乡打营村委会村民周国建结婚,婚后1990年8月10日生育长女周玉琼,1993年8月3日生育长子周兴成,周国建于2003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周国建失踪,在宣告周国建失踪的基础上确定其财产代管人为申请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国建,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打营村委会卡郎村民小组194号。申请人陈茹洁与周国建1989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生育子女,属事实婚姻关系,周国建系申请人陈茹洁之夫。周国建于2003年离家未归,申请人陈茹洁申请宣告周国建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4月17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周国建的公告,并在周国建住所地张贴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周国建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茹洁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曲靖市麒麟区东山派出所证明、会泽县公安局上村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会泽县公安局上村派出所户口证明、上村乡打营村委会证明、本院对唐路英、周国云的询问笔录等十一份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周国建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陈茹洁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周国建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茹洁作为周国建之妻,现申请宣告周国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本案中,申请人陈茹洁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周国建的财产具体情况。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2017)宣告周国建失踪。(2017)指定陈茹洁为失踪人周国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思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