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东文、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文,刘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51号申请人:周东文,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东亮,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东文与被申请人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东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东亮价值130000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东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东亮每月工资2500元及所有奖金(或绩效)工资,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发放、提取相应金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经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