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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福美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福美百货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238号原告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梅墟村4幢140号。法定代表人谢水金,总经理。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福美百货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商贸城B4区*排5、6号8排17、18号。经营者张津伟,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福美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多美康斯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