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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木材公司、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木材公司,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财保133号申请人:邢台市木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17号26#5层。法定代表人:焦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市木材公司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木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邢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八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65元,由申请人邢台市木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