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428号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655415814。法定代表人:高中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云南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丽,女,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