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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异0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明对李春平与朱文有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李春平,朱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异0009号异议人徐明,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文有,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榆树市,现在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朱文有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朱文有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徐明为此提出执行异议,对本院裁定拍卖房产中的5套房屋主张所有权,并要求停止执行。本院因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法院执行拍卖的房屋中,有5套房产为被执行人朱文有已经交付给异议人抵偿债务,异议人已经取得该5套房屋的购房收据,并实际占有,而且每套房产的窗户上,已经贴出了异议人售房电话。只是因为房屋建设项目本身的问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误把有主房屋确定为执行财产,应当停止执行。异议人为此提供了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执行人给异议人开具的购房收据,证明该5套房产已经归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该5张购房收据并不能证明异议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只是在异议人借给朱文有钱款时,朱文有抵押给异议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6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条件,没有提供准确证据证明异议人对法院查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异议人本人承认与本案被执行人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异议人虽然取得了购楼收据,但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异议人对法院查封房屋主张所有权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本案争议的焦点,案外人是否在法院查封以前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交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未能办理房屋证照的原因是否为异议人过错。经审查查明,2015年2月16日,本院因为李春平诉朱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出(2015)榆民初字第408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朱文有所有的位于榆树市大岭镇帝鑫花园小区3#楼住宅楼3单元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十套房产和2#楼和3#楼的106车库,107车库四座车库。并张贴公告,交申请执行人保管。2015年4月16日,李春平与朱文有达成调解协议。(2015)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朱文有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春平欠款152万元。2015年6月10日,李春平申请执行。2015年9月1日,朱文有将本院查封的301室出售给案外人唐冬生。2016年8月15日,本院以朱文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罪判处朱文有有期徒刑二年。现朱文有在押。2016年10月9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并作出(2015)榆执字第7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查封的另外9套房产及其中两座车库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案外人徐明因此对该裁定书中所涉及的201室、402室、501室、601室、602室5套房产主张所有权,并提出执行异议。在听证会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法庭申请证人付某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其本人在2011年到2016年期间,在朱文有处打更、同时负责部分物业事情。证人本身对李春平、徐明与朱文有之间的债务并不清楚。徐明从朱文有之子朱宝龙处取得的楼票子,在2015年7、8月份期间,陆续到证人处换取楼房钥匙二十几把,其中包括异议中的5套房门钥匙。听证会后,本院到吉林省净月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朱文有,朱文又表示在服刑前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处理自己的债权债务,所有的债权债务必须经本人签字。本人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过王立峰参与法院评估拍卖的诉讼活动。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无法偿还,被执行人之子朱宝龙才将部分房产交付案外人抵债,案外人因此取得购房票据,但是被执行人已经证明该笔业务未经本人授权无效。从证人付某的证言可以看出,案外人是在本院已经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之后,才到小区物业申领房屋钥匙,而且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亦没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案外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异议主张本院不能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明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 湛人民陪审员  马林玉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