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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祥恩、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恩,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邓祥恩,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发表人:杨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祥恩与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4日权利人邓祥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8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833元、执行费8226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40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