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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柯北分理处、吕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柯北分理处,吕炉芳,吕国强,刘红林,罗建军,绍兴县兆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59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柯北分理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290号、1292号、129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95554719N。负责人:韩文武。委托代理人:秋益味、高力,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吕炉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吕国强,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刘红林,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申请人:罗建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申请人:绍兴县兆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6幢4011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8856-4。法定代表人:吕炉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柯北分理处诉被申请人吕炉芳、吕国强、刘红林、罗建军、绍兴县兆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柯北分理处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炉芳、吕国强、刘红林、罗建军、绍兴县兆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851.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炉芳、吕国强、刘红林、罗建军、绍兴县兆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851.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