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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奥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陕西奥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阳光丽城*幢*单元*层*****房。法定代表人:黄少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奥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第*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王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奥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双方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施工地位于西安市××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