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臻臻、朱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臻臻,朱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顾臻臻,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朱栋,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关于顾臻臻与朱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栋所有的位于五松镇华芳国际度假花园42栋603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