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与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236号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组织机构代码L6474XXXX。负责人:陈占军,该公司经营者。被告: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70210XXXX。法定代表人:周家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红波,该公司员工。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诉被告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负责人陈占军及其被告大连市金州金水清洁设备厂委托代理人关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及化粪池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地点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八个地点,工程总价款16万元,合同约定每个公厕基础施工前,被告支付甲方1万元预付款,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后再付9000元,余款1000元待整体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开始施工,被告已经支付了13万元工程款,剩余3万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一、原告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现在工程完工已经四年一直没有找我方主张债权,诉请不应该得到支持。二、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两处环保厕所投入使用后不达标而无法使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2014年5月20日给我方下达《关于大连金水生态厕所施工质量的反馈》,明确厕所质量不达标无法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不达标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我方与原告多次协商均未解决,故应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及化粪池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地点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八个地点,工程总价款16万元,合同约定每个公厕基础施工前,被告支付甲方1万元预付款,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后再付9000元,余款1000元待整体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开始施工,被告支付了13万元工程款,剩余3万元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在2014年5月20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给被告下达《关于大连金水生态厕所施工质量的反馈》,明确厕所质量不达标无法使用。另查明,原告庭审中陈述,2013年年底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后就应给付全部工程款,但未提交工程完工后曾经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证据。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并经质证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关于大连金水生态厕所施工质量的反馈》、施工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厕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已经于2013年年底施工完毕,原告主张应于此时给付工程款,原告庭审中未提交工程完工后曾经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证据。原告主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海关开发区利晨园林绿化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高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