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晓伟与邬娅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邬娅,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杨晓伟与被申请人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1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邬娅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泽胜温泉城的房屋和担保人张霞所有的渝X**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杨晓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晓伟与被申请人邬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人杨晓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邬娅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泽胜温泉城的房屋和担保人张霞所有的渝X**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