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兴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兴惠,贺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10号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345154689R。法定代表人连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济辉,德化县大铭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赖兴惠,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贺秋雨,女,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兴惠、贺秋雨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同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同年9月30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大铭乡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加收滞纳金,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赖兴惠、贺秋雨至今只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兴惠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6]第0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赖兴惠、贺秋雨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29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