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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岳民与薛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民,薛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86号原告:王岳民,男,58岁,现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棠,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洛宁县。特别授权。被告:薛某甲,男,汉族,2001年5月7日出生,住洛宁县。法定代理人:薛青山,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洛宁县。系被告薛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岳民诉被告薛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岳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岳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岳民负担。审 判 长 :魏朝彬人民陪审员 :李治明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