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梁树光与被执行人李应生、杨乾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光,李应生,杨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梁树光,男,1977年生,汉族,住云南省泸西县。被执行人:李应生,男,1960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杨乾玉,女,1963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光与被执行人李应生、杨乾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梁树光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应生名下汽车各一辆,现该两辆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李应生、杨乾玉名下的三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两套房产抵押权在银行。被执行人李应生、杨乾玉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