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书其与徐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书其,徐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21号原告:谢书其,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生,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被告:徐尚平,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书其与被告徐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谢书其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徐尚平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书其以与徐尚平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书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书其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璐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