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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徐雪金与林浩礼、林锦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金,林浩礼,林锦锋,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14号原告徐雪金,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财文、叶玉,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浩礼,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锦锋,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海,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雪金与被告林浩礼、林锦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雪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浩礼、林锦锋、林海银行存款1015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林财文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9号2#楼205单元(权证号:R1××33)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雪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浩礼、林锦锋、林海银行存款1015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林财文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楼××单元(权证号:R1××33)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君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