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诉被告冯荆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冯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66号原告: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住址: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冯永怀,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冯某某,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北汉寨行政村*组村民,住该村。原告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与被告荆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下欠原告土地承包费327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5年,原、被告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包原告土地2.9亩。2005年,被告又承包原告土地3.5亩,承包期限15年,承包费每三年一交。被告承包上述土地后,仅交了3.5亩土地三年的承包费,其余土地承包费至今未付,被告尚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327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属洛川县永乡镇北汉寨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由该村民小组独立管理利用,该幅土地发包方亦系永乡镇北汉寨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故原告非该幅土地所有人、合同当事人,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川县永乡镇汉寨行政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