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袁安民与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安民,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30号原告:袁安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艺冰,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董村。法定代表人:杨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袁安民与被告韩城市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袁安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就本案纠纷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债务已经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50元,减半收取计51325元,由原告袁安民负担。审 判 长 李金海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