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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碧峰、白燕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碧峰,白燕君,刘碧霄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特6号申请人:刘碧峰,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白燕君,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述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碧霄,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碧峰、白燕君与刘碧霄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培如名下的、坐落在蚌埠市××区××#的房屋(建筑面积68.37平方米,权证字号:蚌私字第126295号)归刘碧峰所有,白燕君、刘碧霄配合刘碧峰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刘碧峰一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碧峰、白燕君与被申请人刘碧霄于2017年7月17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江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童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