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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复泽与胡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复泽,胡瑞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01号原告:唐复泽,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先,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复泽与被告胡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复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复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复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复泽负担。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