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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谢某、张某1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1,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张某1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摆风琴、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展凤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华亭县车厂沟水库组织人员卸载施工管道时,因水位较高施工不便,欲开闸放水。被告人张某1私自协调将闸阀门钥匙交给被告人谢某。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未上报、公示,无操作资格,违规开闸放水,致水库下游大岭河河边崔某1、申某1母女二人溺水而亡。公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1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开闸泄洪规定的报批、安全防护及开闸泄洪工作流程规定,私自协调并开闸泄洪,造成2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案发时水库施工方尚未交工,车厂沟水库管理权限不明,本人未进行过安全培训等原因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关系,且下流河道非法采砂,致使水流不能散开,水势过猛,也造成了结果的加剧。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案发前局领导就管道施工的协调事宜授权由其实施,并非私自行为。辩护人展凤琴的辩护意见是水库加固工程并未竣工移交,水库钥匙仍由工队持有,张某1本意是要求由工队放水,工队将钥匙交给谢某后,明确示意谢某先将钥匙保管好,并未授意谢某放水,谢某放水系个人意志,水管站管理制度缺失、培训不到位也间接造成本案发生,另外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了自然排洪状态,加剧了意外发生,且被告人张某1取得被害人谅解、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了荣誉证书十份、华亭县委组织部表彰通报、华亭县委奖励通报、华亭水务局现实表现材料证实张某1工作突出、表现优异。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华亭县车厂沟水库组织人员卸载水库施工管道时,因水库水位较高对施工不便,即向被告人张某1电话汇报,称水位过高不能施工,需协调水库闸阀室钥匙放水。被告人张某1与水利工程建设站站长杜某1协调后,由原承建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崔某指派公司司机苏某将闸阀门控制室钥匙在车厂沟水库交给谢某。被告人谢某电话向张某1回复称钥匙已收到,送钥匙的人将钥匙放下离开。被告人张某1称工队的人怎么没有放水,并指示谢某将钥匙先行保存。当日11时30分许,无闸阀门操作资格的被告人谢某在未按规定上报审批,亦未向下游群众公示警告的情况下,进入水库闸阀控制室,开闸放水,因水势过猛,致在水库下游大岭河河边洗衣服的崔某1、申某1母女二人溺水死亡。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1、申某1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案发后,华亭县水务局向崔某1近亲属赔偿42万元,向申某1近亲属赔偿43.5万元,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谢某及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呈报表、移送车厂沟水库”7.20”事故案件线索的函、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接举报及华亭县公安局移送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谢某供述证实,2016年7月20日8时40分,水务局水管总站副站长苏某1让其找人在车厂沟水库卸载管道,因水库水位太高不能施工,就让张某1协调水库闸阀门钥匙放水,张某1同意,约20分钟后,原施工工队的一男子将水库钥匙交给其,便让他放水,该男子称是替人来捎钥匙,其再次向张某1汇报,张某1授意将钥匙先行保管,后其叫上阿某进入水库闸阀室,找到启闭机上的绿色按钮开启闸阀,发现泄洪洞水流很大,附近有人呼喊下游有人时,马上关闭闸阀到下游查看,听路人说水将下游的人冲走了。被告人张某1供述证实,2016年7月20日9时许,谢某称车厂沟水库蓄水位较高,需放水以便供水管道施工方便,便让杜某1联系承建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工队将水库启闭室钥匙拿上来放水,11时许,谢某称拿到钥匙但工队没有放水,就授意谢某先将钥匙保管,半小时后得知谢某放水致二人死亡。3.证人杜某1、王某、崔某、阿某、苏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张某1向杜某1协调后,杜某1安排王某联系崔某,指派苏某将钥匙交给谢某,谢某放水的事实。证人马某1、赵某、苟某证言证实华亭县水务局干部岗位职责及泄洪、放水相关制度要求。证人申某、田某1、牛某、马某2、胡某1、白某、张某2、胡某2、杜某2、田某2证实,案发当日11时许,车厂沟水库放水,将下游河边洗衣服的崔某1、申某1冲走,沿河道寻找救援后,二人已经溺亡及案发当日天气晴好,附近群众未接到放水通知的事实。4.张某1、谢某、王某、苏某、崔某等通话记录证实的被告人、证人在案发当日的通话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华亭县公安局对位于华亭县马峡镇大岭村大岭河道,上游至西端车厂沟水库,流经大岭村南侧河道至大岭桥下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及桥东南角河岸处距大桥约10m处见一女尸,由该尸体沿河道向上游约1000m处河道南侧沙滩上见另一女尸,大岭村安家庄社南侧河道两边水草地上见新鲜水漫痕迹,车厂沟水库内水面边沿均见新鲜泄洪痕迹。6.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实,崔某1、申某1均符合生前溺水死亡。7.方位示意图、华亭县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布置图证实水库、被害人洗衣地点、尸体发现地点等方位。8.华亭县气象局证明证实案发当日马峡镇范围内天气晴好、无降水。9.干部转正定级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及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华亭县水务局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华亭县水利管理总站职务任免通知证实,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张某1系华亭县水务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谢某系华亭县水务局工人,及任职情况。10.华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华亭县水利改革有关机构设置的通知、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华亭县水务局基层水利管理站(厂)长工作职责、基层水利管理站(厂)管理制度证实二被告人具有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管、指导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甘肃省水库大坝管理办法、民政部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华亭县水库调度管理办法、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关于水库闸门安全操作规程、开闸泄洪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启闭机闸门安全操作规程,车厂沟水库启闭塔内悬挂的《闸门安全操作规程》照片证实,开闸放水必须经过审批、公示程序等规定。12.平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华亭县车厂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鉴定书的通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车厂沟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证实,2008年12月20日,平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对车厂沟水库进行安全评价,该大坝安全类别评定为三类坝。2016年6月27日,平凉市水务局主持对华亭县车厂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车厂沟水库是以灌溉为主的V等小(2)型水库,总库容24.59万立方米,最大坝高24.7米,2012年5月12日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2013年5月30日完工,同意通过竣工验收。13.马峡镇车厂沟水库开闸放水致群众冲袭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组成员名单证实,2016年8月29日,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马峡镇司法所、水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原因进行认定,直接原因:马峡水管站站长谢某为防止大坝超过警戒水位线,也为涉及村民供水压设管道方便考虑,开闸放水,对周边危险因素分析不够,放水时间集中、水量大,预警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1、马峡水管站水库管理制度缺失,没有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未组织职工及下游周边群众进行应急演练。2、落实水库开闸放水审批运行程序执行不严,水务局制定了水库管理审批手续,但执行不严,开闸放水钥匙管理审批不严,对诸如放水带有危险系统性工作,考虑简单,没有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严格执行。3、马峡水管站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不到位。事故性质认定:事故是马峡水管所工作人员未按正常程序报批且操作不当开闸泄水,造成下游2名群众死亡事故。14.协议书、公证书及谅解书证实华亭县水务局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及二被告人取得谅解的事实。关于辩护人提出车厂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报告2016年6月27日发布时,部分验收成员或死亡、或调离,不具备真实性的质证意见,经查,该报告虽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但实际验收行为于2015年11月完成,故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1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库管理等公共事务的事业干部或工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库需要放水时不能严格遵守开闸泄洪的报批、安全防护及开闸泄洪工作流程规定,未向下游群众公示警告,在无闸阀门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超越职权、私自协调擅自开闸泄洪,造成2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擅自开闸放水属本案直接责任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1超越职权未报批私自协调水库钥匙,并在工队拒绝放水后示意谢某将钥匙暂时保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无论采砂行为造成的河道改变及水务局制度缺失、对水管人员培训的不到位,均不能阻断超越职权擅自放水行为与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水库加固工程是否交付亦与本案发生无关联性,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1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陈春根审判员郑芳芳审判员朱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于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