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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宏伟、肖凯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伟,肖凯,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05行初66号原告肖宏伟,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肖凯,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辜松柏,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宏伟、肖凯不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开福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宏伟、肖凯,被告国土开福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晓、仇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国土开福分局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载明被告对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的[2016]第02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在新港××现青竹湖)街道综合场社区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进行公告。原告肖宏伟、肖凯诉称,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补充发布的,制作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尚未发布的情况下,综合场绝大部分社区成员已于2016年8月11日开始,陆续已经确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人员名单公布,实施“先拆除房屋,后补偿款才到账”的程序,与国家法定程序违背。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征地行为违法,该宗土地权属性质自始没有发生变化。被告滥用职权“非法囤地、招拍挂程序入市,从中牟利”,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征收、拆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初衷。用地单位“湖南金霞现代物流园投资有限公司”是隶属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储备中心,虽说取得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并以土地一级开发作为建设项目,但这只是地方政府为了在形式上满足拆迁许可条件而做的表面功夫。“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并非具体建设项目,也不是该拆迁土地的最终使用人,与《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被告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错误。长沙市××区新港街道(现青竹湖街道)金霞村、综合场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3.2001公顷作为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在金霞村与综合场社区的土地性质、户籍性质完全不同情况下,套用同一批复、同一审批单用同一类征收方式进行征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作出的[2016]第021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肖凯身份证及户口簿、肖宏伟身份证及户口簿、长沙市居民粮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没有对原告进行合法安置;证据2、[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综合场社区、金霞村,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补充发布的,制作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证据3、关于申请建房地基的报告、建房证及原告母亲屈乖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合法财产、被告无权侵犯;证据4、缴纳建房占地费和土地占用补偿费的收据,拟证明原告合法财产、被告无权侵犯;证据5、长沙市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拟证明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证据6、综合场社区百度百科参考资料,拟证明国有土地证明、人口居住集中,无可耕种的土地;证据7、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已签订补偿协议的社区成员公示栏图片,拟证明征地拆迁程序实施严重违法证明;证据8、土地红线图及长沙市建设用地单位地籍测绘成果,拟证明被告提供的已经失效的土地线图及测绘成果;证据9、《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后期伪造拍摄的图片,人为的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选择权、协商权。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证据10、征收补偿费收款通知,拟证明复印件非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既是申请用地单位又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收款单位,既是买方又是卖方;证据11、住房保障承诺书,拟证明承诺书不是协议书,不具备合同效力,不能对征迁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既是拆迁实施单位又是拆迁安置承诺单位;证据12、法律依据,拟证明原告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认定我户房产为国有土地的法律规定;证据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336号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拟证明批复第一页最下方标注有“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动工用地”被告违背了国土资源部制作批复的初衷;证据1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拟证明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并非具体建设项目,也并不是该拆迁土地的最终使用人;证据15、放弃听证证明、证明,拟证明放弃听证证明的签字系伪造;证据16、城北投资有限公司25份承诺书,拟证明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超过资本金范围作出承诺;证据1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拟证明上报的征地总费用与实际发放补偿总金额不一致;证据18、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书,证据19、长沙市××区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上证据拟证明项目批复的名称和立项和规划条件书的名称不一致,项目的前置立项规划许可不合法;证据20、长沙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站截图,拟证明涉案土地被招拍挂卖出去了;证据21、新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袁敏应该属于农业户口。被告国土开福分局辩称,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336号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区新港××现青竹湖)街道金霞村、综合场社区(现合并为彩霞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13.2001公顷作为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与之相对应,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了[2016]第02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8日和2016年10月21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被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公告张贴、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土开福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国土资源部批复,证据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上证据拟证明本案土地征收经过了依法审批;证据3、土地红线图及长沙市建设用地单位地籍测绘成果,拟证明本次征收项目的范围已经确定;证据4、住房保障承诺书,拟证明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项目做出了安置承诺,被拆迁农民将依法得到安置;证据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据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据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据5至证据7,拟证明开福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被告依法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及实施公告。三公告依法在征地范围内进行了公示;证据8、征地补偿费用收款通知,拟证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本案诉争事项,待下文予以评判;证据3、4、5,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6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至证据11;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12,系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15,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16到证据21,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2,可以证明涉案被征土地已依法经过审批,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可以证明涉案征收土地的范围,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所作出的承诺,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7,可以证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及被告已将相关公告在被征土地所在的社区进行了公告,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是否合法系本案诉争标的,需待后裁判;证据8,可以证明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存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8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3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作出了[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区新港街道金霞村、综合场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13.2001公顷作为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原告户位于综合场社区的房屋在此征收土地范围内。2016年4月1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6]第02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为:被征地所有权人为××街道(现青竹湖街道)××、综合场社区,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征地位置详见红线图,征地面积13.2001公顷,征地补偿登记期限为金霞村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综合场社区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发布了[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告知了征地范围、征收土地房屋数量、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总费用、安置办法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合法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2016年8月31日前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告,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2016年10月21日,被告发布了[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告知了征地范围、征收土地房屋数量、补偿费用、安置办法、拆迁腾地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并告知若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上述公告向金霞村社区及综合场(彩霞)社区送达并在其社区进行了张贴。2016年4月11日,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本项目地块上的被拆迁户安置在青竹湖街道范围内。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国土开福分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336号批复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批准征收长沙市××区新港街道金霞村、综合场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13.2001公顷作为长沙市金霞开发区电子商务配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被告国土开福分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是发布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适格行政主体。被告国土开福分局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发布[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送达至金霞村委会及综合场彩霞社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对征收土地面积、房屋数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补偿明细的查询机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予以公示,明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拆迁腾地时间,并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内容完备、程序合法。因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经明确长沙市综合农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对于原告所称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发布的[2016]第0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宏伟、肖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肖宏伟、肖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孙利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