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3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池玉双、姚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玉双,姚连群,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315号之五申请人:池玉双,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姚连群,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孙静,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池玉双与被申请人姚连群、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池玉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连群、孙静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时代奥城36-1-房屋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池玉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宾水西道时代奥城36-1-房屋,期限为自2017年月日-2020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