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杜绮慧、伍明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杜绮慧,伍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537947-9。被执行人:杜绮慧,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伍明佳,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邓女,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绮慧、伍明佳、邓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4)肇端法执字第1008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196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绮慧、伍明佳、邓女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绮慧、伍明佳、邓女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4)肇端法执字第10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捷审判员 黄坤朝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柏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