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盛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盛海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盛海,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丽水天申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盛海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盛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梅盛海到丽水天申置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工程技术工作。2013年7月份左右,丽水天申置业有限公司拍的景宁”亲亲家园”小区地块,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随后,丽水天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浙XX越设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图纸设计。2013年10月左右,该公司根据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将设计的施工图纸送到丽水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图审,并顺利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市场需求,丽水天申置业有限公司决定将原本在2#的物业楼重新设计移动到7#,并重新联系浙XX越涉及公司进行了设计。为赶工期进度,被告人梅盛海遂找人伪造了一枚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加盖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并将修改后的图纸交付施工。之后,梅盛海一直将伪造的专用章置于家中。2016年6月份,”亲亲家园”项目工程临近验收,因2#楼阳台的修改联系单上有数据差错,被告人梅盛海遂联系设计单位重新制作联系单,并在上面加盖其伪造的丽水是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审查专用章”。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梅盛海到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梅盛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公章一枚;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图纸照片、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结果的通知(建设发(2013)29号)、关于核定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丽编(2001)13号)、浙江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设计图纸19份、亲亲家园验收材料;证人朱某1、范某、朱某2的证言;被告人梅盛海的供述和辩解;丽公司鉴(文)[2016]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盛海伪造的印章性质系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外开展业务的印章,代表的是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外履行业务的行为,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系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告人梅盛海伪造的印章属于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梅盛海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梅盛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盛海伪造印章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盛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璐莎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