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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雅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雅装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儒溪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3328Y。法定代表人:李庆彬。委托代理人:熊强,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骏鹏,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兴雅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稔岗开发区(圳口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924782。负责人:邓念军。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77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