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申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陆星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星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星星,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代表人:李兴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琦,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XX,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再审申请人陆星星因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一审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星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