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忻州市周通煤业有限公司与孙平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周通煤业有限公司,孙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周通煤业有限公司,住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南高村被执行人:孙平原,男性,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宁武县新荣街25号本院在执行忻州市周通煤业有限公司与孙平原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平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