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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涛林与被执行人苟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林,苟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涛林。被执行人苟明亮。申请执行人李涛林与被执行人苟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涛林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苟明亮在外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涛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术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