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明云与冯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云,冯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戴明云,男,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冯绍全,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戴明云与冯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明云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2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冯绍全现身患癌症,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