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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晓晨申请执行陈秀举、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晨,陈秀举,陈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魏晓晨,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秀举,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秀玉,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晓晨与被执行人陈秀举、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魏晓晨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