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晓晨申请执行陈秀举、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晨,陈秀举,陈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魏晓晨,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秀举,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秀玉,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晓晨与被执行人陈秀举、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魏晓晨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