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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建周、金建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周,金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周,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金建友,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黄建周与金建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