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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兴周与曹克平、龙绍荣地役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周,曹克平,龙绍荣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376号原告:王兴周,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克平,男,年籍不详。被告:龙绍荣,女,年籍不详。原告王兴周与被告曹克平、龙绍荣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兴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周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周负担。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