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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铭凡与何振忠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铭凡,何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保令3号申请人:吕铭凡,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何振忠,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铭凡与被申请人何振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铭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倩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