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树刚、桑中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刚,桑中生,桑素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刚,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桑中生,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桑素印,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桑中生、桑素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桑中生、桑素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中生银行的存款274.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爱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