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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树刚、桑中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刚,桑中生,桑素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刚,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桑中生,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桑素印,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桑中生、桑素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桑中生、桑素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中生银行的存款274.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爱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