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树德、张立京与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德,张立京,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德申请执行人:张立京被执行人:吴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德、张立京与被执行人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6538.44元,执行费1048.07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