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法执字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邸付年与陈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付年,陈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法执字49号申请执行人邸付年(邸富年),农民。被执行人陈爱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邸付年(邸富年)与被执行人陈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陈爱军归还邸付年(邸富年)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陈爱军负担1384元,邸付年(邸富年)负担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由陈爱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717元,剩余7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费用已全部交纳完毕。申请人邸付年(邸富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3)岚民初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