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大庆、贺红丽等与王新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庆,贺红丽,刘庭选,王新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庆,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贺红丽,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刘庭选,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王新举,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新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举的部分财产,限额5508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