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116黄继红与王尚云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红,王尚云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116号原告:黄继红,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王尚云,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黄继红与被告王尚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黄继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继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黄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