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爱玲与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爱玲,李权民,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爱玲,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南元村766号。被执行人:李权民,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岳庙街西5巷3号。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161号院6号楼2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侯爱玲与李权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所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恒大绿州小区一期6号楼2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001663**号)。2017年6月29日10时31分,买受人邢��宝以78637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权民、王小燕所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恒大绿州小区一期6号楼2单元4层401室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001663**号)归买受人邢玉宝(身份证号:410523197005281017)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邢玉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邢玉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