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志财与邹永清、邓修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财,邹永清,邓修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40号原告:黄志财,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邹永清,女,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邓修兴,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黄志财诉被告邹永清、邓修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志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