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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彩霞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霞,费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费连江,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周彩霞与被执行人费连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彩霞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327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费连江给付案款58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费连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因被执行人患病且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作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周彩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费连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3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发现被执行人费连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费连江应给付案款五千八百一十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