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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红涛与被告傅梅、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涛,傅梅,陈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405号原告:高红涛,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卢增宽、许晓青,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梅,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陈诚,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涛与被告傅梅、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红涛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