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红涛与被告傅梅、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涛,傅梅,陈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405号原告:高红涛,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卢增宽、许晓青,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梅,女,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陈诚,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涛与被告傅梅、陈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红涛负担。审 判 长 黄 维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