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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与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650号原告: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钟玉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新,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其社。原告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4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原告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旭欧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