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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高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43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高云,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高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12017年1月14日18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皇盛购物广场一楼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百友通讯手机店领取自己放在该店维修的手机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店内手机展示柜内价值人民币3050元的OPPO牌R9sPlus型(64G)手机盗走自用。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朱高云判处一年以下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高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OPPO牌R9sPlus型(64G)手机1台,书证:吴亚芳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雷锋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朱高云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百友通讯提供的被盗手机进货单、证人吴亚芳、周耀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所写的谅解书、证人吴亚芳、邹思洋、周耀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朱高云的供述、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定字(2017)0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朱高云盗窃作案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被告人朱高云的视频光碟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2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高云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高云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高云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高云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超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