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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邹爱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爱玲(曾用名邹爱林),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爱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爱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至5月2日,被告人邹爱玲伙同洪某、祝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鄂州市竹林广场百姓菜场旁一车库内开设牌铺,利用自动麻将机“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设定赌注人民币8元起注、72元封顶。邹爱玲、洪某、祝某、李某等人以向参赌人员每胡牌18元则提取“缸子费”1元进行累计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经营期间,邹爱玲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4093.00元。同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该牌铺现场查获,并扣押账簿一本,收缴赌资人民币126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爱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爱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本、扣押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人卢某、洪某、祝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讯问被告人邹爱玲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爱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爱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爱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邹爱玲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管。据此,根据被告人邹爱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爱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赵协中审判员 : 杨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