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世荣、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荣,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荣,男,193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系张世荣之子。被执行人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路东三里15栋2-204号,组织机构代码:71880368-9。法定代表人凌文新。本院在执行张世荣与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20874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74.6元、评估费10000元、执行费3233.3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以(2017)桂0122执205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在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两江社区居委会(原武鸣县两江镇两江社区居委会)承包的两江社区林场1050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南宁市美林青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在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两江社区居委会(原武鸣县两江镇两江社区居委会)承包的两江社区林场1050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